江苏省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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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苏编办发〔2011〕33号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4号)要求,经省编委批准,现将我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是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重要步骤。要按照摸清底数、夯实基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解决目前一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设置不规范、编制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基础。 二、范围和分工 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清理规范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分工进行。各级编办在同级编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上级决定撤销的; (2)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3)无正当理由,批准设立一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 (4)两年以上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由其他单位人员或编外人员开展工作的; (5)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整合: (1)职责相近、重复设置、设置不合理的; (2)设置过于分散、编制规模过小以及不具备法人条件长期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3)因举办单位撤并或职责调整,需相应进行合并调整的。 (二)清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在规范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对撤销的事业单位,收回全部编制;对整合的事业单位和职责任务萎缩以及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其正常运转、满足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收回其部分空余编制。清理规范期间,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收回的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长效管理机制。 清理规范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举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妥善处理好撤销、整合事业单位的人员安排、资产清算等问题。 各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改革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 四、方法步骤 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从2011年8月开始,到2012年3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拟订方案阶段(2011年8月-2011年10月)。各市编办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牵头拟订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属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要组织研究拟订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并填写相关表格,清理规范意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现状(表2.1);(2)存在的主要问题;(3)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4)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表2.2);(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审核批复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1月)。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将清理规范意见及相关表格报同级编办。编办要对各事业单位进行逐一核对核实,做到机构设置清、人员编制清、隶属关系清。对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编办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三)督查汇总阶段(2012年2月-2012年3月)。举办单位要妥善处理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各级编办要根据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编办将全市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及汇总表(含表1.1、1.2、1.3)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省编办。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大局。各地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机构编制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要详细制定清理规范意见,认真落实清理规范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与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业务指导,认真审核把关;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严肃工作纪律,不得突击进人进编,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省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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