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促进监管模式从传统的行政手段向基于信用的约束转变。如东县委编办以信用承诺、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分级管理等为抓手,着力构建信用监管的制度机制环境,加强事业单位规范运作,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以“诺”为先,提升诚信意识。一是加强信用宣传。结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将事业单位诚信教育纳入课程。邀请信用部门业务骨干,详细解读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及内涵,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戒案例展示,提升事业单位诚信意识。二是普及线上承诺。会同县信用办,建立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制度,事业单位提交登记复核材料时,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市信用承诺系统,即时签署事业单位登记诚信自律承诺书,对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性,以及单位诚信运行作出承诺,实现信用承诺“无纸化”。三是细化专业承诺。对于直接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制定民生领域专项承诺,压实诚信责任,如:明确公立医院信用承诺10条,涉及“无红包”医院建设、不过度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等方面;明确公立中小学信用承诺12条,涉及加强校风师德建设、强化安全卫生管理、尊重学生人格等方面。
二、以“联”为基,实现协同共管。一是构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联合组织、人社、信用、财政、税务、市监等10多家部门,成立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联席办公室,联席办成员单位实时共享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如双法人登记情况、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遵纪守法情况等,并做好信用评价工作有关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督办。二是构建举办单位业务协同机制。结合年度报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明确举办单位督促落实、审核把关、联合监管等职责;结合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统筹设置3项指标,将所属事业单位运行情况纳入评估,提升举办单位主管意识,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局面。三是构建科室联动融合管理机制。建立编办科室间信息流转机制,凡涉及事业单位调整发文,以及申请中层任职的,由事业科流转至登记管理科;登记管理科在信用监管活动中发现事业单位承担职能弱化、偏离或重叠,不实际运行等情况的,整理形成问题清单,发事业科参考;登记管理科会同督查科,试点探索将机构编制评估与事业单位法人监管抽查有机结合,从优化机构编制设置、规范法人运行的层面推进评查联动。
三、以“评”为要,明确信用等级。一是评价流程规范化。规范“自查自评、分类评分、反馈征询、初定等级、结果公示”的信用等级评价步骤。事业单位自查自评完成后,由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信用指标进行全面评分,对于扣分项目提供证明材料;会同10多家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事业单位相关信用指标量化评分;登记管理机关对照扣分证明材料严格把关,确认无误后初定等级,经反馈征询后,相关结果在信用如东网予以公示。二是评价指标专业化。建立一般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立中小学三类信用评价指标,其中一般事业侧重对登记、财务、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公立医院指标中引入医疗事故控制、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专家出诊率等指标,实现医疗成效可视化;公立中小学校指标中结合基础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等有关要求,引入“双减”落实、专职心理健康教师配备、家长满意度评价等指标,实现信用监管指标科学量化。三是信用监管分级化。将信用等级评级为D的单位标记为红色,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情节严重的列入异常名录;将评级为B、C级的单位标记为黄色,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将评级为A级以上,表现突出的单位标记为“绿色”,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好登记服务保障,促进其保持良好信用。对于连续三年标记为“黄色”预警的单位,调整列入“红色”预警名单,实现信用等级“能上能下”,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以“用”为义,实现优化提升。一是以信用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2024年上半年,办理设立登记2家、变更登记46家、注销登记5家、法人年报454家、双随机抽查35家,相关信息通过省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信用如东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公示,下半年拟对452家单位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相关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回应外界关注,构建多维度监管体系。二是以信用修复促进整改提升。信用等级评价扣分的,经事业单位申请,监管部门认为事业单位已经整改到位的,可以报编办进行信用修复;对于信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超出事业单位能力范畴的,如职责不清、人员借出、经费不足等,建立问题协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及举办单位商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将问题清单转化为服务清单,以服务促提升。三是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守信意识。将异常名录管理作为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出现《南通市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细则(试行)》中明确的17种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的,对事业单位法人予以提醒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抄送其举办单位;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列入异常名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至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以三年为观察期,对异常情形消失的,移出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