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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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指采用市场竞争方式提供服务的机构)和服务单位(指归属于行政机关未市场化运作的单位,以下合称“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引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减少中介服务时限,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缩短行政审批周期,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界定,厘清事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区分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行为与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行为,科学界定中介服务项目,确保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互不越位,促进中介服务机构树立高效、公正、透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明晰职责,强化监管。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使用中介服务成果的,即为相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部门;一个中介服务机构的成果为多个行政部门使用的,各部门分别实施监管。资质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分别发挥资质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功能,协同推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按照“谁发现、谁治理”的原则,利用“黑名单”和限制市场进入等制度,依法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 (三)市场优先、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中介服务资源的作用,坚决打破中介服务的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从源头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诚信、有序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厘清中介服务功能。明确中介服务项目,严禁将中介服务异化为变相审批;严禁行政机关擅自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假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等。 (二)加强收费监管。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收费;落实收费政策,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及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严禁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利益挂钩。 (三)提高服务质量。在清理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引导中介服务机构简化工作流程,建立中介服务内部管控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成果考评,切实解决中介服务耗时长、服务成果差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市编办(审改办)负责牵头研究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框架,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制定涉及本行业的中介服务监管制度并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中介服务项目的审核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组织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清理和收费监管;市工商局负责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分类建立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合法经营方面的监管;市民政局协同资质管理部门做好对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市政务中心负责组织梳理中介服务项目,推动各监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守则”,汇总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考评结果并动态公示,对行业监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履行中介机构监管职责进行日常考核等;市信用办负责指导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库,并督促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 (二)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计委、安监局、民防局、港口局、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消防支队等中介服务成果运用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指导、监管、考核评定及信息采集公示等工作。 四、监管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项目。市政府法制办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各行业监管部门梳理的中介服务项目(指为申请人提供的咨询、评估、评价、勘察、测绘、设计、检测、认证、代理等有偿服务项目)进行全面审核。部门自行设立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项目,不得交由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编制全市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项目,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将相应中介服务成果作为行政审批和管理的前置条件和依据。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市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保留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评估和调查。加强收费督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营造开放市场环境。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资质、资格管理的规定,确立“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具备资格、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市场开展业务,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鼓励支持资质等级高、执业水平强、信誉度好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服务市场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和本意见,根据部门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执业考评办法,细化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评。 (五)强化中介服务过程控制。建立中介服务网上告知机制,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由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告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主动联系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在具体项目上的业务指导,督促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 (六)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采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信息;要建立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做好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信用信息的分类评定工作,实施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奖励、惩戒、退出等信用管理措施,执业信用信息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信息平台上统一发布。 (七)引导中介行业自律。市民政局要做好中介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的登记指导服务工作。各资质管理部门要帮助行业协会制订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督促其履行自律、服务、协调职能;要正确处理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与行政机关分离,实现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建立本行业惩戒措施,实现行业自律机制正常运行。 五、保障机制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全面梳理落实本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行业监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注重协调配合。 (二)市政务中心要组织协同相关部门建设中介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中介服务机构信息采集、服务告知、执业行为评价、执业信息公示和部门关联考核等功能;要制定对行业监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履行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职责考核办法,加强日常检查,确保全市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各部门实施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情况纳入市级机关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三)市监察局要对行业监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