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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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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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以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争当苏中新一轮发展“领头雁”、建设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扎实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抓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管理权限,转变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审批收费,本届政府任期内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三分之一以上,保留的一般性审批事项承诺期限动态保持全省最短,行政审批收费按全省最低标准执行,着力构建以“5张清单、5个平台、5项重点改革、5大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基本框架,把南通打造成为全省行政审批事项设置最科学、审批环节最简、行政成本最低、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负担最轻、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地区之一。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理、有序下放。进一步清理规范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化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向基层放权,激发市场、社会和基层的创造力。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围绕沿海开发、江海联动和陆海统筹发展,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群众的感受度和满意度,彰显南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色。 (三)规范高效、公正公开。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切实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依法公开公正行使审批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理清政府职责,建立规范透明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1.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我市的初审事项和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转移给社会力量的事项,我市相类似事项且具备承接条件的,一并转移给社会力量。继续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与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对已明确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实核准,弄清设立依据、子项划分等情况,2014年11月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各县(市)区也要在2014年年底前公布本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大幅度减少和简化前置性审批,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或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2015年制定前置审批目录清单。 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度。2014年12月出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依托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政府门户网站创建目录管理系统,实行清单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红头文件”等方式设定审批事项,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 2.梳理明晰政府职权,建立政府行政权力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等进行分类,编制市级行政权力事项。2014年11月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也要在2014年年底前公布清理后的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在行政权力清理过程中,要按照职权法定、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研究提出现有行政权力取消、转移、下放、整合、加强的意见,确保权力清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梳理规范权力名称、编码和运行流程,明晰权责主体,控制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进一步依法向基层下放权力。按照“放得下、接得住、运转得好”的原则,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涉及跨县(市)区、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市本级事项和需市政府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原则上交给县(市)区政府直接审批。县(市)区政府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要明确时间节点,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到位。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依法逐步赋予省级经济发达镇、沿海前沿地区重点中心镇、市级中心镇部分县级行政审批权限,最大限度地激发基层政府的发展活力。权力下放后,要统筹机构编制配置和技术力量支撑,权力下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切实提升承接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 3.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投资审批“负面清单”。贯彻落实省修订的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修订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组织实施。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全面清理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现有流程,研究提出减少、整合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的范围,制定建立前置性审批事项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贯彻落实省修订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简化备案方式和内容,缩短流程和时限,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深化落实省制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主动学习对接上海自贸区,在南通综合保税区开展对外资企业实行“负面清单+特别鼓励清单”管理服务模式试点,全面推广“清单化审核,备案化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快速审批方式,探索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 4.规范收费行为,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按照“减少项目、降低标准、优化环境”的要求,做好国家和省取消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落实衔接工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进一步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完善收费公示、听证制度,杜绝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2014年11月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并组织实施,实行“目录之外无收费”、“目录之内严监管”。各县(市)区也要在2014年年底前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及收费清单的公布工作。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切实降低服务对象的办事成本。规范涉及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严核定服务收费。部门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谁设定、谁付费”的原则,2015年起试行由部门承担相关成本,免费提供服务。 5.清理项目资金,建立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对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进行清理规范,按照“分类归并、创新模式,划分事权、强化绩效”的原则整合政府部门专项资金,2014年11月公开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各县(市)区也要在2014年年底前公布本地区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推行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并逐步从事前申请转变为事中、事后奖励。改革财政性资金对竞争性领域的支持方式,逐步减少、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无偿支持政策。 (二)打造阳光便捷的服务平台,构建具有南通独特竞争力的科学政务服务体系。 1.巩固提升政务中心平台。拓展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内涵,进一步强化事项落地、职能归并、流程优化、成本降低等工作,坚决杜绝集中后分散、到位后再分离的回潮现象。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区级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进一步减少中间层级和交叉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首问首办负责、一次告知、AB角、限时办结、服务承诺、服务评价等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清晰、流程优化、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行政审批服务。 2.做大做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充分运用现有电子政务平台和网络,建立审批信息交换平台,努力实现与市级各单位行政审批业务系统、省级和县(市)区行政审批网上平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法制监督系统的有效对接。健全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网上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行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政审批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3.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监、管、办”分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统一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取得更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4.整合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过错问责”的要求,2014年11月前整合“
5.规范拓展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提交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审核标准、承诺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信息,并实时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让社会公众在办理审批事项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按照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创新公开载体,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查阅点、个人通讯终端等形式公开政务服务信息,让群众知晓办事流程、及时了解服务动态。 (三)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让广大群众真切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际成效。 1.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完善容缺预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多证联办机制,积极探索联合审图,实现建设项目审批“一门受理、集中审查、联合办理”。减少、归并审批前置中介(技术)服务项目,压缩服务时间,降低服务收费。畅通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绿色通道”,探索代办、帮办等服务,加快重大项目报审进度。 2.深化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完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机制,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3.深化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结推广南通综合保税区试行“园内事园内办结”的经验,在南通高新区、观音山新城和市北新城开展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试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高新区列入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快速审批方式和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对进入试点园区的前置审批事项统一编制报告、统一审批和统一委托园区管委会办理,进一步精简流程、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效能。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推进省级以下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总结推广具有普遍示范效应的经验。 4.深化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改革。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试行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大力培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2014年9月制定政社脱钩方案,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严格按规定限制现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任职,加快实现各类社会组织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切实解决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开展活动等问题。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和日常行为监管。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体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清理现有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能取消的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打破部门行政垄断和地区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全面进入,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施中介服务。2015年前制定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5.深化民生领域行政服务改革。聚焦民生改善,按照“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医疗、住房、交通、户籍、生育、入学等民生领域的行政服务事项,进一步下放基层政府,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办事流程,缩短服务周期,降低收费标准,方便群众办事。大力推动供水、供电、供气等便民服务事项进社区、进村居,切实做到主动办、及时办、优先办、协调办、代理办。 (四)强化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1.建立监管制度体系。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后,实施主体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12月前制定出台我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相关部门要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关键领域试点出台监管办法;在总结推广试点部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具体监管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事后稽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2.健全政府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监管,着力规范市场秩序,重拳打击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把政府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防止监管不力、失位缺位。2015年探索建立部门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职责关系,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事情,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及其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推动部门联合行动,促进信息共享,形成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职责关系,合理划分事权、财权和监管责任,防止出现审批和监管真空地带。 3.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减少执法层级,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群众认可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市、县(市)区政府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地方政府工作量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能力不足等问题,确保取消下放的事项能够落得实、管得住。整合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针对区级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完善区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4.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加强诚信南通建设,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加强信用基础和信用监管平台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重点解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不力问题,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5.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对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依法科学的定期评价,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引导公众、专家、媒体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多方位评估,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部门职能履行情况的重要内容,纳入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评以及对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各部门也要把内部机构、所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通过绩效考评,及时发现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有力、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围绕推动责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开展行政问责工作。对严重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以及群众、企业投诉较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并实施问责。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和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确保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到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的总体布局中整体谋划,协调推进。同时要加强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事业体制、文化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改革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举措,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编办要切实发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作用,制定工作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加强指导协调督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和指导服务,确保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围绕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深化改革的新措施、新办法,全面落实改革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不力,对政府部门减小不减大、减虚不减实、减弊不减利、明放暗不放,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及变相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不力,给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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