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施区域性评估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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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通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施区域性评估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南通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施区域性综合评估机制暂行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现就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施区域性综合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服务事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基本明确功能定位且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具体包括: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其他各类专业性开发开放平台区域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 区域行政管理主体负责本区块的功能定位、制订规划和申报实施区域性综合评估等工作。水利、环保、科技等单位分别负责相关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施区域性综合评估工作。 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施区域性综合评估需要的经费,可由区域行政管理主体统一支付或先行垫付。待新进项目入园后,可向各新进项目业主收取相关经费。具体办法由各区域行政管理主体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条 区域性水土保持方案可由区域行政管理主体委托符合资质的编制单位,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范围如有较大变动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应当进行修订,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区域内入园企业只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由区域行政管理主体统一接收申请,集中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经完成“五通一平”的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按照从简高效的原则,不再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入园工业企业按照登记表管理。 第五条 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可由区域行政管理主体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相关地块统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区域规划环评每五年进行一次跟踪性评价。 对于在区域规划环评中已明确具体建设内容的项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适当简化。该区域内入园企业在实施单体环境影响评价时,可以共享规划环评的相关资料。 对于国家、省公布的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六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区域行政管理主体委托符合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机构,对同在方圆五公里以内区域,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依据相关建设内容,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统一评价,并按审批权限,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动态数据监测,如无重大地质环境变化,原区域性地震安全性统一评价继续有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