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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预审服务操作流程》的通知 通审改办发〔2016〕5号
发布日期: 2016-12-19 16:37:47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建设项目预审服务的操作流程》已经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实施。

 

附件:《建设项目预审服务操作流程》

               

            南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

 

建设项目预审服务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深化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建设项目预审服务制定如下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的预审服务,是指项目审批存在前置条件但在技术上不存在关键影响的,按已取得前置许可的假设,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报批材料,在申报条件暂不到位的情况下,市行政审批局化主动退件为先期受理,组织相关职能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包含暂缺内容),提供给后道环节职能处室进行审查,待所缺内容取得准予许可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预审意见转化为正式许可决定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  实行预审服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并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条  预审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范围主要包括: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南通市市级重大项目;

(二)列入南通市区城建计划中总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

(三)列入年度计划的南通市为民办实事项目;

(四)列入南通市推进“3+3”重点产业(船舶海工、高端纺织、电子信息三大重点支柱产业,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三大重点新兴产业)工作方案的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预审服务项目暂缺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审批阶段:用地批准手续、能评、稳评、财政概算、民防审核意见等;

(二)方案审查阶段:用地批准手续、立项批复文件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等。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同意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预审服务申请;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预审服务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暂缺内容涉及职能处室单一的项目,职能处室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进入预审服务程序;暂缺内容涉及多个职能处室的项目,由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会议,共同审核并决定是否进入预审服务程序。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现行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报批资料。

第九条  职能处室视同前置审批条件已经具备,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需要联合审查的由职能处室召集相关处室同步预审。

第十条  预审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在预审通过后出具“预审意见”(包含暂缺内容),加盖“预审专用章”。

第十一条  “预审意见”可以作为其它职能处室预审的依据,可供中介机构咨询、服务及设计招标参考。

第十二条  预审服务过程中,各职能处室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执行,做好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并行审核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前置条件具备后,及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各项规费,办理正式批复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职能处室应在 3个工作日内依次作出正式批复,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已通过预审的项目,在正式批复阶段,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

(一)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和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方案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更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已发生调整,且不具备按原规定条件执行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

第十六条  各职能处室要高度重视预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感强、业务熟练的人员切实担负起审批工作重任。

第十七条  对进入预审服务程序的项目,各职能处室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预审批工作,及时出具“预审意见”;涉及多个处室联合审查的,前一职能处室应当主动与下一环节的职能处室沟通联系。涉及市区联动的项目,各职能处室要加强与区行政审批局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预审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八条  联动协调处负责预审服务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将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报送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督查处、监察室负责预审服务项目的跟踪督查,预审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市行政审批局综合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本操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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