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财政局其他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行使
状态
层级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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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登记备案及调转登记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四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七条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常用
属地行使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3]22号)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五)和(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会〔2011〕018号) 4.会计人员信息变更:持证人员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变更时,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并保存相关资料,在新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同时在证书上进行记录。
变更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身份证(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还须携带户口簿)(4)《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变更表》(表4)备注:现统一填写《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5.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新系统省内调转只需到调入地办理。持证人员在江苏省内发生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含在同一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当在90日内,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并保存相关资料,在新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同时在证书上进行记录。 调入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身份证(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4)调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调入后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要求,请各地登陆财政部跨省调转平台(网址http://10.128.1.147:7001/admin/)办理跨省调转,对2011年6月1日后从外省调入江苏的,一律通过平台进行。 (1)跨省调出持证人员调往江苏省外的,应当及时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财政部门在持证人员以前年度继续教育齐全的情况下,给予办理调出手续。调出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①身份证 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证明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2)跨省调入持证人员从省外调入江苏省内的,应先到原会计从业资格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跨省调出手续,并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并保存相关资料,同时在证书上进行记录。因省厅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导致部份人员在90个工作日内未能办理调入手续的,在系统支持调入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如系统不支持调入,持证人员应重新办理调转手续。调入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①身份证 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③《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表5)备注:现统一填写《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⑤调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⑥调入后不从事会计工作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或暂住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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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项目备案登记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25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全免或部分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项目达到市政府通政发〔2005〕38号文规定容积率的,全额免收; (二)市政公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全额免收;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五)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六)大专院校、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质的民营医院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七)财政拨款单位经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八)上级政府规定可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九)市政府专项批准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再凭登记备案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业务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市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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