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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中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 2014-06-10 09:48:25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今年初始,根据苏政发【2013】150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将原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改为了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感到虽然免去了黏贴年检合格标记等繁琐手续,但也有了新的疑虑:现在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那明后年这些单位是否还会按要求如期报送年度报告?如不及时报送除了书面、电话催办外,该采取怎样的制约措施?有什么政策法规依据?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面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立社会监督管理体系。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采取开设投诉专栏(网站)、开通投诉电话等方式接受投诉、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格局。尤其是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审查,杜绝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二、针对新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举办理论和业务培训班。随着设立登记单位的增多和法人变更,新任法定代表人的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中有些人对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登记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向他们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规定,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自觉配合做好各项变更和年度报告等工作。
    三、登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和实地核查力度。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五年有效期内,登记管理部门要不间断地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活动,随时掌握各事业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公益目标实现情况等,及时进行指导监督。对业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和手段。虽然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从4月1日开始施行,但在处罚措施和手段方面未作过多修改。如注销登记单位,文件已明确该单位撤销或合并,但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就不能擅自注销,导致已多年不存在的单位还出现在需年检单位名单中。因此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力度,使登记管理机关在具体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海门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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