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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8-06 00:00:00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意见

苏编办发〔2006〕3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办〔2002〕14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是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决策和任务的落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定化的重要途径。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督查工作放到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位置,强化督查职能,加大督查力度,切实抓好督查工作。
      二、明确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机构级别、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当前,要重点围绕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督查,确保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同时,积极推进吃“空饷”督查工作,认真抓好“五不准”的督查落实工作,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构。各省辖市编办要成立专门的督查机构,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机构编制督查工作。各级编办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今年上半年落实到位。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制度建设,确保督查工作有效开展。
      要明确督查具体责任,科学制定督查计划,积极创新督查方式。要结合机构编制业务工作、机构编制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检验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机构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对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公开工作,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情况一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社会公众、新闻媒介等主体对机构编制工作督查的作用,试行聘请机构编制监督员办法,形成多方位督查的机制,提高督查的整体功效。
      在全省各级使用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运用《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对各部门、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力推进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数据库建设。要加大协调力度,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实现机构编制动态、实时管理。
      各省辖市编办及有条件的县(市)编办要设立“12310”举报电话,受理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要规范来电受理、查处办理、办结答复程序,做到一事一报,行文规范。对举报的问题,要专人负责处理,每一件都要查实,做到件件有回音。对以实名举报的,做到件件有反馈。
      四、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进人等情况,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关部门利用掌管资金、物资、项目等权力以及评比、达标等手段,对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进行干预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机构编制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对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批机构和编制,致使超过控制总量又不纠正不报告的,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予以纠正或者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00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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