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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03 00:00:00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3]14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6月23日




    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省财政转移
          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意见
                        (2003年6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效控制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建立健全配套协调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核查工作
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人员进一步进行全面核查。财政供养人员范围,是指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用于财政拨款开支或补助基本工资的职工。其中行政单位人员和全部工资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部份工资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列财政补助开支人员。原未列入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由于经费管理和拨付方式改变,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开支的人员,不列入财政供养人员范围。
  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的核查工作,在2002年核查的基础上,今年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内容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机构编制的核定情况和执行情况,重点核查机构改革以来机构编制审批、单位进人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和程序。核查确认违反规定增编增人的,要坚决核销和清退。已经超编的地方、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清理辞退超编人员,清退临时借用人员。
    此次核查工作采取市、县(市、区)自查和省核查相结合的进行。通过自查和核查,查清各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近几年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情况,核定财政供养人员数量。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一律不再增加行政机构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再增加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和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实行机构编制的“零增长”。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的财政拨款的事业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审批。
    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的行政机构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凡已满编或超编的,一律不得新进人员。空编单位确需进人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优先安排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或从同类编制性质单位编内人员中调剂。
  三、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手段
    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牵头,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财政供养人员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库,实现省、市 、县三级联网,各有关部门资源共享,进行动态监控。
  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要根据机构、编制、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财政供养人员信息数据库内容,由机构编制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份、7月份的月底前将更新的数据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动态监控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试行《机构编制管理手册》管理办法。组织、人事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下达增人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在上报办理人员调配录用手续的同时,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对无政策依据超编制、超计划进人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入编登记,财政部门不得核拔经费。
  四、建立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激励机制
    为有效控制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今后对财政供养人员控制较好的县(市、区)由省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受到奖励的地区,可以从省增加的转移支付补助中安排部份资金,用于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各县(市、区)制定,报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备案。
  五、进一步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控制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月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主要责任在县级党委、政府。各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上报的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情况作为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考核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机构编制,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以及弄虚作假,虚报人员数量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要积极采取措施,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核减机构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人减事减开支,使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与财政供养水平及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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