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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五强化” 构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
发布日期:2021-09-24 16:57:47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加快镇街职能转变,完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海安市以加强镇街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为重点,按照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规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强化案件移送协调协作制度。建立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与镇街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双方确定负责办理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体联系部门及联系人,并相互配合,定期沟通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案件移送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受移送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单位受理情况;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得再行移送。

二是强化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镇街办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适用首问负责制。涉及职能划转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最先接到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但明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能的,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同时收到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镇街应在10日内协商确定受理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市委编办和市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指定受理机关。

三是强化执法案件协调会商制度。建立各镇街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会商制度,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会商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

四是强化“两法”衔接制度。建立镇街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镇街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镇街依法强制执行或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是强化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业务主管部门与镇街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由市委编办和市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