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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构建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信用监管三项机制
发布日期:2024-04-26 17:15:01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海安市委编办坚持以制度创新赋能科技创新,积极构建“承诺、审诺、践诺”信用监管三项机制。

一、聚焦事前核查,以信用承诺“筑”底线

制定《海安市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办法(试行)》(海编办〔2023〕21号),从准入机制、设立条件、运行机制、监管措施、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提出了“全周期”“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法人年报公示、公益职责履行等情况纳入承诺条款,要求新型研发机构在登记设立时规范签订《信用承诺书》,强化其诚信规范履职意识。承诺书中明确约束性条款,并与事业单位登记材料一起存入档案,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二、聚焦事中监管,以信用审诺“强”约束

除了以每年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为基础监督手段,海安市委编办积极运用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和“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方法,进一步丰富监管内涵。探索建立更加细化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使得评价指标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可量化性。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及时将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报告、信用等级评价及“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等信息纳入新型研发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在机构编制网站和信用网站进行公示,作为联合奖惩、信用审查的重要依据,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聚焦事后奖惩,以信用践诺“优”实效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于信用状况良好、信息公开及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安排专项资金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按规定予以优先办理等激励措施,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上给予“容缺受理”、简化审批程序、“双随机、一公开”免抽查资格等优惠待遇。对失信的事业单位,建立失信档案,实施信用惩戒,由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同时定期进行“回头看”检查,及时整改的单位根据情况在下一年度进行信用修复;对仍存在不守诚信等异常情形的单位列入失信名单,纳入异常名录库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