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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区委编办以制度建设为载体,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法治化水平
发布日期:2021-08-18 08:50:16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海门区委编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出台《海门区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规范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工作,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暂行办法》从四个方面对请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请示范围。凡涉及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的,须按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二是请示主体。各部门(单位)请示机构编制事项,以党组(党委、党工委)名义书面报区委编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请示事项,统一由主管部门扎口报送。三是请示材料。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应当一事一文,请示内容理由充分、依据清楚、意见明确,并提供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相关内容。四是请示要求。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前,应与区委编办具体业务承办科室充分沟通,凡不符合规范报送要求的,由区委编办按规定予以退文处理。请示部门如存在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未到位的,暂缓受理其机构编制事项申请。

《暂行办法》对报告制度也作出具体要求。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委编委或编办书面提交本年度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报告,包括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情况,执行“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和机构编制批复情况,在权限内使用和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情况,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整改情况。要求报告具有实质性内容,不得在报告中夹带有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等请示事项。

《暂行办法》强调,区委编办统筹做好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联办机制,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三责联审、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监督范围,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