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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委编办加强法制建设 规范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工作
发布日期:2024-02-22 09:53:39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通州区委编办始终严格主体程序、内容格式、事项把关,进一步规范区级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工作,推动优化机构编制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一是严格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主体、程序。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请示事项的报送范围、报送主体、报送程序、报送要求等。依法赋予部门党组(党委)机构编制动议主体资格和责任,涉及部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须经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由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党组(党委)名义行文报送请示。部门在提请党组(党委)审议前、在报送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前,均应先与区委编办充分沟通,区委编办相关业务科室就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充分指导和预研,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严格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内容、格式。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内容须是动议权限范围内的机构编制事项,符合区委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求,符合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一事一议、一事一报”。请示内容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程序、权限和要求,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充分征求上级对口部门、分管区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形成理由充分、依据清楚、意见明确的评估报告。明确报送的请示文件必须是红头、文号、公章“三要素”齐全,党组(党委)会议纪要或会议相关记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依据文件等作为附件资料一并报送。

三是严格机构编制请示事项的审核、把关。坚持机构编制事项专项请示、专项办理制度,严禁以调研报告、工作汇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代替专项请示,专项请示中须明确是否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是否符合优化协调高效原则、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组织开展办机关机构编制学法专题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相关业务知识。各科室对部门报送的机构编制请示件,分环节审核把关。业务科室对不符合格式规范报送的请示公文,以及不符合报送要求或违反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请示事项,按规定予以退件处理,或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和下发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参考模板规范填写后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