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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存在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 2017-01-03 09:06:14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基层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体制、工作机制,明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和县、镇两级执法重心是大势所趋,也是社会群体关注的重点,体现了一个城市发展的文明程度。然后,纵观当前形势,城管执法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理性问题

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工作远远滞后于实践的需要。国家层面缺少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对城市管理做出宏观、统一指导,法律体系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健全,执法机构的法理定位、职能范围、执法手段、执法程序、责任义务、权利救济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并无专门法律依据,城管综合执法存在“借法执法”情况。二是立法不明确。《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但没有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领域和具体范围、究竟应当集中行使哪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问题,即便是国务院及其省法制办给各基层政府的批复也只是列举了几大类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缺乏明确的界定及界定的标准,导致在实践做法上产生较大的差别。三是缺少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却没有随之集中,导致在查处人行道上、公共场所乱停机动车执法活动中,无法行使暂扣有关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缺少应有的执法手段,造成执法不力。其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要么仍属于行政职能机关,要么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而造成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实现,或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花费大量的精力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要求行政职能机关强制执行,造成执法的行政效率不高。

二、体制性问题

一是上下不对应。长期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自上而下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国务院、省政府是住建部门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县两级政府的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上而下机构上出现“断层”现象。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城管部门没有相应的上级对应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事项的内部审批,既缺乏宏观层面的业务指导,也无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给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统一、规范、协调带来很大困难。二是监管与处罚界限不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划出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某一项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链条”被纵向切割,即原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日常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相分离,分别由行政职能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权,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监督检查阶段。行政职能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对该领域的事务行使日常的监督检查职责,城市管理部门为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也必须对该领域的社会事务进行监督检查,由此造成了谁都可以管、谁也都可以不管的局面。另外,在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涉改相关部门同时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后,因“以批代管”的传统管理思维,主观上造成部门间日常监管事项的推诿扯皮。

三、协同性问题

一是部门间协调机制不畅。城市管理部门拥有的法定职权是行政处罚权,不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行政权。事实上行政处罚权已经属于行政管理的末端,尽管行政处罚权是相对集中了,但这之前的所有行政管理职能都还分属于相关行政职能机关。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各个部门之间,从本位利益出发,普遍存在着一种“不买账”的现象。而对于一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又多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而旧的行政管理习惯和行政管事职能的分散性,客观上使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协调难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二是对城管执法的技术支撑不足。按照要求,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应该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处罚权,主要是针对简单易行的、技术含量不高、易反复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般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较为直观,如乱涂乱画、乱扔垃圾、破坏绿化等,一般不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鉴定就能认定,但是,从执法实际情况来看,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中包含了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处罚权:环境保护、燃气管理、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非城管执法人员所能运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亟需技术支撑。三是缺乏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涉及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信息系统有: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南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4个信息平台,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平台没有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的管理平台主要以自身管理为主,网络服务器大多建立在上级部门,县级网络管理信息仅是纵向管理链条中的客户端,没有形成横向层面上信息互通链接机制,形成政府工作部门之间众多的“信息孤岛”,未能顺应新时期下“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的发展,极大降低了城管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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