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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职权范围是有效开展城管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石
发布日期: 2016-12-30 17:28:25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当前城市管理领域,特别是综合执法方面,在遇到一些棘手问题时,常常会有部门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的尴尬情形,因此,为有效开展城管管理综合执法,科学界定职权范围是基石。

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梳理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住建(规划)、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事项,合理界定城市管理职权范围: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构建审批、执法、监管分离的部门职责体系,明确涉改行政许可事项交由行政审批局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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