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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1-10-18 00:00:00 字号:[ ] [打印内容] [关闭窗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令第486号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30条,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适用的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条例》确立的原则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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